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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7月1日起,个人在办理使用权赠予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减免营业税申请时,可以不必再行向税务部门递交有关赠予公证材料。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公布《关于修改个人使用权赠予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减免营业税申请的公告》(2015年第50号公告)回应做出新的规定后,在广州,如办理一套评估价为200万元的房产使用权赠予免缴营业税申请,最少可以省掉过万元的公证费用。修改办税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在7月3日公布的2015年第50号公告中规定,个人以再婚财产拆分、赠予特定亲属、赠予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使用权赠予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合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交易等营业税若干征税政策的通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减免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征税申请时,需要获取房产所有人赠予公证书、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予公证书,或双方赠予合约公证书。该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实行。
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此前仍未展开税务处置的,也按照本公告规定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房地产交易个人使用权赠予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归属于其他情况使用权赠予不动产的,受赠人应该递交房产所有人 赠予公证书 和受赠人 拒绝接受赠予公证书 ,或所持双方联合办理的 赠予合约公证书 同时废除。
在理解这一新规时,国家税务总局回应,我国财税政策规定,个人使用权赠予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归属于再婚财产拆分、赠予亲属、赠予抚养人或赡养人、承继及遗产处分情形的,暂免征税营业税。个人向他人使用权赠予不动产,除承继和遗产处分外,在办理营业税征税申请人申请时,不应向税务机关递交房产所有人赠予公证书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予公证书,或所持双方联合办理的赠予合约公证书等赠予公证材料。现在,为深入开展之后民办税春风行动,修改纳税人办税申请,减低纳税人办税成本,在办理个人以再婚财产拆分、赠予亲属、赠予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使用权赠予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减免营业税申请时,仍然拒绝递交赠予公证材料。
减低办税成本在这一减负新政策实施后,个人在办理使用权赠予房产减免营业税申请时,不必再行递交公证材料,由此可以免掉该项业务的公证费用。那么,明确可省掉多少公证费呢?羊城晚报记者4日从广州公证处网站查找看见,目前,广州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予和个人财产的收费标准是:获益额200000元以下的部分,缴纳比例为1.2%;2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缴纳1%;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缴纳0.8%;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缴纳0.5%;10000001元以上部分,缴纳0.1%。证明单方赠予或赠与的,减为缴纳。
低于缴纳200元。按照这一收费标准,在办理一套获益额为200万元的房产使用权赠予公证业务时,个人要向公证处交费:20万1.2%+30万1%+150万0.8%=17400元。也就是说,从7月1日开始,个人办理此项业务,和原本比最少可以省却17400元的公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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